2004年12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明知赃车而购买法律规定要退还
  去年,李先生将自己的一辆红色普通桑塔纳租赁给何某和刘某。然而第二个月,李先生向二人索要租金时,已找不到二人,红色桑塔纳就此“蒸发”。
  不久前,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刘某被抓获。李先生前往某地公安局找到了失车。但公安局要求他支付3万元的“善意取得”费。原因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把车以3万元钱卖给了高某。高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吗?
  大地律师事务所赵卫东律师认为,高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。我国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关于依法查处盗窃、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》第12条规定:“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,应将车辆无偿追缴。”
  “明知”,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视为应当知道,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:
  (一)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;
  (二)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;
  (三)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,没有合法证明的;
  (四)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。
  很明显,高某以3万元购得此车,明显低于市场价,因此,高某的行为应属于“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”,他应当将车辆无偿退还李先生。公安机关也无权要求李先生支付任何费用。